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監察法施行一年來,用法律的形式把國家監察對所有行使公權力公職人員的全覆蓋固定下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推出《漫畫說法》系列,一起來看《漫畫說法》之監察全覆蓋。
【案例1】張某利用擔任重慶市某縣政協原副主席、縣供銷社原副主任的職務便利,挪用公款169萬元并以兒子、侄孫的名義經營酒行、貴金屬買賣、養豬場等盈利活動和償還個人債務。2018年4月,因涉嫌嚴重職務違法,該縣監委對張某進行監察調查并采取留置措施。2018年7月,張某被開除公職。2018年9月,張某案一審宣判。
【案例2】2017年1月,李某成為云南省保山市物資再生利用有限責任公司的一名臨時工,具體工作是根據云南省保山市交警支隊車管所的委托登錄公安專網辦理二手車轉移登記、報廢機動車注銷業務。2017年5月至8月,李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共計違規注銷北京號牌車輛500余輛,非法收受人民幣300余萬元。2018年4月,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云南省保山市隆陽區紀委監委對李某進行審查調查并采取留置措施。2018年7月,隆陽區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依法對嫌疑人李某進行逮捕。
【案例3】2004年至2018年,李某在擔任福建省廈門市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高級工程師(2012年提升為副總經理)期間,將其民主黨派人士身份作為擋箭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中標招投標項目以及項目的相關審批、驗收,工程款的撥付等事項中給予幫助,并收受投標商賄賂數百萬元人民幣。2018年5月,因涉嫌職務違法,廈門市監委對李某進行監察調查并采取留置措施。2018年10月,李某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所收贓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案例4】2014年至2018年,四川省成都市某縣職業高級中學原副校長黃某利用職務便利,套取項目資金,收受他人賄賂逾百萬元,同時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行賄20余萬元。2018年4月,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該縣紀委監委對黃某進行審查調查并采取留置措施。2018年10月,因犯貪污罪、受賄罪、行賄罪,數罪并罰,黃某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5萬元,依法返還違法所得41.0141萬元,追繳贓款11.5萬元,上繳國庫。
【案例5】2010年至2015年間,北京市門頭溝區清水鎮某村黨支部原書記隗某林、村委會原主任隗某財,在使用政府撥付的村級公益事業專項補助資金修建文化活動中心過程中,利用其協助人民政府管理使用村級公益事業專項補助資金的職務便利,以虛開發票、提供虛假工資表等方式多次套取村級公益事業專項補助資金共計12.3萬元,據為己有。因涉嫌犯貪污罪,兩人于2018年8月被門頭溝區監察委員會立案調查。2018年12月,因犯貪污罪,隗某林、隗某財皆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罰金10萬元,隨案移送的贓款12萬元,發還該村村民委員會。
【案例6】2018年6月,浙江省寧波市某社區出納徐某因涉嫌挪用公款被立案調查。調查期間,調查組走訪相關部門、調取相應書證,證實該社區籌建工作尚未全部完成,居委會、居監會等相關機構也沒有正式成立。因此,該社區并不屬于嚴格意義上的“基層群眾自治性組織”,作為社區出納的徐某也就不能歸為第五類監察對象。但是,出納徐某在日常工作中行使的是公權力,應屬于第六類監察對象“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2018年9月,徐某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
條文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 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